我们每天都要喝水,饮用水的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昨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淘金、采沙、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破坏植被等十四类行为;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十三类行为;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活动,如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电镀、化工、农药等建设项目等五类活动。同时,对各类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达50万元。
对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的生活污水、垃圾,要按规定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倾倒。而生活污水无法进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排放管网的,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设施;并应当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影响水源保护的设施限期关闭,对单位和个人实行限期搬迁。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程用地。
此外,供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对附近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