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
国家发改委4月21日发布“第10号令”,决定当日起执行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中盐广西盐业有限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废止《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请勿误读。
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的4月19日,曾有媒体报道“广州缴获13吨重金属假盐,已累计制售1000多吨”的新闻。如今,发改委决定废止《办法》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今后的食盐该如何管?我们以后还能吃到安全食盐吗?
对此,中盐广西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黎璧光解释说,《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行政许可法》(2004年颁布实施),由产业司(盐业管理办公室)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制定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包括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证”)进行管理,并且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办法》。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办法》是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发布废止《办法》并不意味着废除食盐专营,请大家不要误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