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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院发放司法建议书 超市应对职业打假有良方
发布时间: 2016-09-22 17:03:31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梁静   |  责任编辑: 沈晔

今年以来,江南辖区范围内,几大超市愁眉不展:职业打假人频繁挑刺,导致其不断面临诉讼纠纷。据江南区法院统计,今年1至8月,其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达240件,相比去年,增长了1411.76%。该如何规避这些纠纷的发生?昨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超市方发放了《司法建议书》。据悉,这也是南宁的超市方收到的首份《司法建议书》,其翔实、专业的司法建议,对超市行业有巨大的警示作用。

职业打假人频挑刺

因为在广告语中使用“采用独家祖传秘方”,玉林一家食品公司成为被告;因为销售该产品,某大型超市也一并被诉至法院。起诉他们的,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今年以来,江南区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快速上升。

今年1月至8月,江南区法院已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40件,审结166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73件、消费欺诈的93件。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呈现集中高发态势。早在2014年、2015年,江南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仅为5件、17件。而在今年,案件受理数量已达240件,与去年全年受案量相比,约增长了1411.76%。

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江南区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首先,诉讼主体相对固定。该类案件的原被告较为固定,原告为几名专注于商品缺陷的职业打假人,被告则是江南区的几个大型综合超市。通常情况下,职业打假人不会将生产商列为被告,而仅仅是起诉销售方。

其次,案件起诉理由呈多样性。在该类纠纷中,原告多以商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销售者赔偿。由于原告是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任何商品的各方面的缺陷,都可能成为其诉请赔偿的事由。常见事由包括: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食品营养成分标注不规范,食品能量值标注错误,商品的生产标准错误,广告用语失实等。

最后,诉讼标的额较小。原告打假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小商品,单价不高,有的只有几元钱。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告按三倍货款支付赔偿,数额不足500或1000元的,按500或1000元支付。据统计,在已审结的166件该类案件中,这类小额诉讼达164件,约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98.80%。

专门法官负责承办

针对此类案件集中高发的情况及案件特点,江南区法院及时调整审理模式和审判方法,安排专门法官承办该类案件,有利于培养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和各种产品标准的专业法官,且有利于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在该类案件审理中,江南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并行的原则。由于超市与生产商的购销合同中常常约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被消费者索赔,由生产商承担最终的赔偿义务。因此,超市即便明知会败诉,也不接受法院的调解,而原告打假目的明确,一般也不愿意妥协。因此,承办法官如不联系产品的生产商,很难调解成功。

据悉,该类案件一般安排在江南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调解室进行圆桌式开庭审理。昨日,江南区法院通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向超市方发放了《司法建议书》。据悉,这也是南宁的超市方收到的首份《司法建议书》,对超市行业有巨大的警示作用。

《司法建议书》5大亮点

一、加强对产品广告语的审查,防止销售使用了夸大宣传语或者含有绝对化用语的产品。

二、加强对食品标签审查。如:有的食品标签的营养表中,所标示的能量值与实际能量值不符。

三、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制度,防止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一旦届满保质期,立即撤离货柜。

四、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审查,防止销售使用了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当前,在食品原材料上容易出现纠纷是玫瑰花和莲子心。经营者应该注意:除了重瓣红玫瑰可以用作食品原料外,其他的玫瑰花只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不能用作普通食品原材料;不宜将青绿色胚芽状的莲子心从莲子中提取出来作为食品原料。

五、加强对产品质量等级的审查,防止销售质量等级标注错误的产品。对标注了产品质量等级的商品,如产品执行标准并无等级划分的,其标注的质量等级则属于虚假宣传。

■典型案例

商家这些行为 消费者能维权

  过去,我们对于消费维权的关注,仅仅停留在商品是否过期的层面上。而今,消费维权已扩展至广告词、商品标签、产品名称等方面,甚至外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值,也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缘由。昨日,江南区法院公布今年审结的几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

  案件1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今年2月14日下午,张某在广西一母婴用品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婴儿奶粉,合计花费3120元。次日上午,他再次来到该公司,购买了一罐荷兰进口奶粉,花费156元。上述奶粉均无中文标识。

  此后,张某将母婴用品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其认为,奶粉无中文标识,没有经过海关监管,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商家需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江南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母婴用品公司未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据此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母婴公司需退还货款327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760元。判决后,母婴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2

  广告用语过于绝对化

 

  去年1月8日,谢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7罐蓝带啤酒。谢某称,其购买是因为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最佳啤酒”而产生了购买意愿,但其后经查询得知,涉案商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宣传语是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方赔偿500元。

  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选用最优质的酒花和谷物酿造而成”系广告用语,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用语”,是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据此,法院认定上述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指出,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虚假宣传语的涉案产品,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该产品的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据此,法院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3

  食品标注能量值有误

 

  今年2月3日,梁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荔芳园麻旦枣”93袋,每袋9.8元,合计911.4元。其后,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上标示每100克能量值为512千焦,其中蛋白质为5.6克,脂肪为30.0克,碳水化合物为52.2克。但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每克可提供17千焦能量,脂肪每克可提供37千焦能量,涉案产品每100克能量值应折算为2092.6千焦。

  据此,梁某认为涉案产品能量值标识不真实,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产品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应当知道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将超市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超市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上架销售,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据此,法院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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