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透露,《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市爱卫会副主任吕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曼虹出席发布会。
《条例》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南宁市制定的首部专门规范爱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从推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条例》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的治理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改厕工作,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的住房无卫生户厕或户厕未达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水域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另外,还规定了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
《条例》还对车站、集贸市场、公厕等特别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场所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卫生单位、学校、宾馆、车站、垃圾转运站等九类场所应当采取措施,落实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对各类场所规定的标准。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明确政府职责外,《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媒生物灭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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