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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近日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分配、退出、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夹心层”可申请公租房或限价房
![广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类人优先保障住房](../../images/attachement/jpg/site413/20130905/0019b91ec90713925e5702.jpg)
9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引起各方关注。《暂行办法》对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成后面积多大?如何进行分配……针对众多中低收入家庭关心的问题,记者邀请住建部门的有关专家,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详细】
关键词一:便利
选址可在交通相对方便地区
【现状】目前,我国不少省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于选址偏远导致交通不便,加上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没有及时完善,给一些保障性住房申购者的生活、工作带来麻烦。
【解读】《暂行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这样,申购者能感觉到,虽然住进保障性住房小区,同样有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
关键词二:质量
建设质量要实行终身制
【现状】今年,南宁市的在水一方、昌泰清华园两个经适房小区,先后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入住不到一年,墙体开裂;入住期间,水管经常爆裂……近年来,保障房建设出现的“楼脆脆”、“墙粉粉”,让公众对保障房建设质量提出了质疑。
【解读】为了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问题,我区曾出台文件,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实行终身制。本次出台的新规同样明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能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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