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五:租金
应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
【现状】2011年,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上班的覃先生,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适房的申购条件。公租房、限价房的建设,让他看到了希望。不过,新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和限价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如南宁的限价房售价每平方米为4100元,他觉得该标准还是偏高。
【解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资金成本有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构成。可以肯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实行指导价管理。具体的租金标准,由当地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则要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保障房的申购者均为中低收入家庭,为解决其中一部分经济十分困难的申购者,新规还带来了利好消息——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价款、租金。
关键词六:退出
违规出租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现状】购买了经适房却长期闲置;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保障房另作他用,以牟取私利……上述违规情况不时见诸媒体。
【解读】如何完善退出机制?《暂行办法》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情形。
目前,很多获得保障房的家庭,由于经济条件改善,有的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对此,《暂行办法》明确,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了其他住房,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如有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却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行为将被记入当地“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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