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论证
出入口15米内摆摊最高罚款500元
2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学者,对《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立法论证,《条例》对伪造或冒用优惠乘车证件如何处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如何管理,行政部门职能划分如何防止扯皮等问题引起热议。
建议严罚伪造优惠证件乘车
为了维护轨道交通的良好秩序,《条例》规定,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视情节对其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
与会专家表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然要承担站台、车厢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责任,这些经营场所同时也是公共场所,由此可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既是企业也是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因此,《条例》授权其实施行政处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还有专家认为,逃票行为必须严管重罚,但建议对“冒用”行为和“伪造”行为进行区分,二者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建议改为“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周边非法营运揽客或被禁止
《条例》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控制区、保护区、管理区范围进行了划定,对出入口周围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15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擅自摆设摊点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若违反规定,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目前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的周边仍有一些违法经营活动,如存在一些“黑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的现象。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禁止机动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的内容,处罚规定中则相应增加与之匹配的条款。
部门责任应划分清晰
《条例》明确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公安、价格、安监、城管、环保、园林、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多个处罚条款中规定两个部门都具有行政处罚权,有专家提出,这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是否会出现互相扯皮的情况?
有专家提出,对于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究竟该由谁来处罚,《条例》应该规定得更明确,建设阶段就由建设部门负责,运营阶段就由运营单位负责,确定其中一个以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不过也有人认为,处罚事项还涉及城管、园林等多个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采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述更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