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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电动自行车或将“三年一检”
发布时间: 2014-10-28 16:28:43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作者:张芳琳   |  责任编辑: 沈晔

2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专家学者,就《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论证,共同就电动车管理、“三车”经营,以及交通安全信息与信用体系挂钩合理性等问题展开讨论。

非机动车3年一检是否合理?

 

据统计,南宁市目前电动车已经达到120万辆以上,电动车违法违规也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难题。对此,《草案》对规范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处20元罚款等。

如何给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拴上更有力的缰绳?有专家认为,目前南宁市对能上路的电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得不够,对驾驶人违法处罚力度不足等,导致电动车违法情况屡禁不止,建议增设驾驶资质的许可,很有必要。还有专家认为,必须更加明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如电动车酒驾算不算违法。

《草案》中还规定,非机动车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运行检验。检验包括车辆外观检验、车辆动力装置检验等。出于对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考虑,不少到场专家认为,没有必要“三年一检”,而应该对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进行检验。“建议改为如果3年内不处理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一定惩罚,如不得上路等。”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否载人?

 

有关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的问题也备受关注。《草案》规定,市区内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将被处50元罚款。

有专家提出,有一部分残疾人需要陪护,需要亲属协助他做一些事,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载配偶、孩子等两位亲人是正常的,应允许搭载1—2位陪护人员,不能一刀切禁止载人,在检查中要将搭载亲友和乘客分清。并且,如果只是禁止营运,那么《草案》应该是禁止营运行为,而不是禁止载人行为。

市交通局的代表提出,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说,全面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更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因为在检查当中大多数后面载的不是陪护人而是乘客,如果规定全面禁止对打击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是很有效的”。为了体现执法人性化,该代表建议,可否由残疾人申请陪护人并配发证件,实行专人专证,查处时就能清楚分辨了。

“两车”从事营运最高罚2000元

 

目前,南宁市区还有摩托车、电动车等揽客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禁止在市区内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交通局的代表认为,2002年南宁市禁止摩托车注册登记以来,就明确禁止“三车”进行道路运输活动,经过12年的发展,“三车”仍然是重点执法范围,只不过摩托车非法营运逐渐被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取而代之,上个月就查处了电动车非法载客200例,因此禁止非常有必要。

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这些车从事道路营运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的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的问题,客观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交通的不同需求。“纯靠条例规定禁止营运,既消耗了行政资源,效果也非常不明显。只有拥有足够的交通资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交通需求,才有理由去管制这些车辆非法营运。”

短信提醒等便民措施拟列入条例

 

《草案》也规定了一些便民措施,如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9分以上的;逾期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对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进行提醒。

不过,市交警部门代表表示,交警方面很难确保提醒到位,尽管短信告知已发送,但是也不能确保系统是否会出现问题。市交通局的代表建议,是否能够有偿提醒,就像手机接收天气预报一样。

也有代表提出,把便民利民的措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若驾驶员没把手机号码等告知交警,那么提醒可能不到位;若是交警不履行提醒职责,是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好对“提醒”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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