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发新技术,将被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这已不是国家首次在研发费用扣除上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了。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怎么回事?此次扩围对企业将有什么影响?10月25日,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对此作了解答
据了解,所谓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如,某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支出了100万元费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该企业可按150%的加计扣除政策。那么,该企业可享受150万元的作为税前扣除额,这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减轻了当年的应税负担。可让资金加速流动,进一步用于技术创新。
从2008年起,该政策已开始施行。涉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等8类情况,企业研发费用均可加计扣除。201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在原有基础进行了扩围,增加了以下5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而此次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让优惠进一步扩大。据了解,2016年1月1日起,将放宽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此外,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与此同时,将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 小贴士 ]
广西国税12366提醒纳税人,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1企业必须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3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