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借条未约定担保内容 担保人依然要担责
去年7月18日,莫某将4.5万元借给了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债务到期后,吴某拖欠不还,莫某无奈,将吴某起诉到法院。与吴某一同被告的,还有担保人来某。
案件开庭审理,吴某未做答辩。来某则辩称,其只是在吴某第一次借款4万元时做担保。当日借款,来某在场,其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但内容上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横县法院一审认为,莫某有借条为证,故法院认定该借款数额为4.5万元。来某作为担保人,对第一笔借款4万元签名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担保问题,在本案中,来某主张借款时,其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但内容上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借条上虽没有内容约定,但来某依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5
恶意串通要前妻共同还款 法院罚其一万元
鲁某起诉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黄某借款55万元,现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目前,其已经与妻子李某离婚,他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与他一同承担债务纠纷。
该案经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鲁某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企图以诉讼的方式,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稀释夫妻财产,侵害李某权益。据此,法院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黄某、鲁某各处以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夫或妻一方在离婚时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稀释夫妻财产的案件大量出现。
2013年,《民事诉讼法》新设条文,若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条文(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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