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韩沛)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记者昨日(5月31日)从区建设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第八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稿)已经形成,彰显新法中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几大亮点。
据了解,新的《城乡规划法》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广西在1989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新《实施办法》的制定列入了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相关单位起草并经多次修改论证,形成了《实施办法》第八稿。
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城乡规划是政府部门的事,似乎与普通老百姓联系不大。《城乡规划法》实施的积极意义,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怎样体现?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举了个例子,比如你家门前新起的一栋楼子太靠近自家楼房,把通道挡了或者遮挡了日照,你想了解其规划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就此你可以向规划部门查询。而在过去,想证明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城乡规划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实施办法》第八稿就此明确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定了规划条件在房屋用途登记时的作用。在房屋建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是最原始的依据。为解决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不一致时的矛盾,提出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
部分建设单位和个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惜违法牟利,导致违法建设行为成为近年来困扰我国各级城市的共性难题。在南宁也存在同样问题。《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加大了惩戒力度,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数额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稿对违法建设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实施行政处罚,将有利促进整治抢种房屋等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此外,提出广西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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