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单位内部优惠最高将罚20万元,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将分等级处罚……日前,南宁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细化表》)出炉,《执行标准细化表》对违反国家节约能源法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程度、情节,做了明晰的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一些能源单位给予职工用电、用气等优惠,频现报端。根据国家相关的节约能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节约能源法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细化表》还规定,在执行时,对违法行为超过首次整改期截止期限两个月未改正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将按相关规定处20万元罚款。违法情节轻微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免于处罚。
此外,《执行标准细化表》还按照超过国家淘汰政策期限来界定“轻、重”。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一些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节能设计、认证、咨询等信息,影响企业节能工作开展,根据国家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违法,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1万至5万元的,为严重违法,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为特别严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