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机制
4种情形要退房
1. 申请货币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货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受保障资格;
2. 受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受保障资格;
3. 受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受保障资格终止;
4. 受保障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受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转借、转租、擅自互换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5种情形不得申请
1.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 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 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5. 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知多点
新《办法》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作出“三审核两公示”的具体规定,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城区住房部门复审,市住房部门核准的三级审核;并规定在初审、核准阶段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防止骗租,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另外,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顺利、有效运行,新《办法》还规定,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限为3年。
受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存在“骗租”行为的,还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补交租金差额。为了监督退出保障的承租人及时腾退公共租赁房屋,新《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应当自受保障资格被取消或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占用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承租人还将按新《办法》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被限制申请资格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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