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赵金玲)5月14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进五一西路社区参加“万名机关干部进社区”活动,邀请部分居民座谈,公开征求《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意见。《条例》)中一个亮点是把控烟和禁烟提到立法的日程,规定禁烟公共场所由政府定。
目前,南宁市已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但在爱国卫生法规的制定方面仍有滞后现象,迫切需要制定的条例来加强管理。《条例》规定,每年的四月份为南宁市爱国卫生月。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办报告。爱卫办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另外,《条例》也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而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经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合格,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市爱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指开展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活动)工作过去一直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完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群众性除“四害”活动正逐渐被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偿服务机构所替代。
但对这项新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目前国家尚未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为此,对在本市设立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有偿服务专业机构,要求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之后,向爱卫办备案。
如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聘用未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病媒预防控制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热点解读
《条例》)中一个亮点是把控烟和禁烟提到立法的日程,规定禁烟公共场所由政府定。这意味着,随着南宁控烟立法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市民生活在一个健康的“无烟”环境中。
《条例》规定 公共场所不禁烟 经营者要被罚款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明显处设置禁烟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劝止吸烟行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处罚标准,若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示或者未劝止吸烟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解读 控烟工作将会有法可依
据了解,南宁市从1995年9月22日开始施行 《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可以对违规吸烟的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不履行禁烟规定的相关场所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然而15年来,却没有一个“违规”的烟民领过罚单,没有立法保障导致现实中的控烟工作存在不少无奈。
5月11日,国家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禁烟成为全国爱国卫生活动的一个大趋势。
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表示,《条例》是一个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对控烟工作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化,法制办将针对公共场所禁烟这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包括执法主体,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什么权利;法律责任是什么等内容。此外,还需要从操作性、执行性等方面专门出台更细致的公共场所禁烟配套管理措施。
市民之声 禁烟系列工作应具体化
对于公共场所禁烟,市民的观点分作了主禁派与反禁派,其中,主禁派的“声势”更强一些。记者随机在街头采访市民,提起“禁烟”二字,受访的大部分市民都表示赞成。
《条例》中规定禁烟的公共场所由政府定。那么,哪些地方属公共场所?翠湖新城的居民莫锋提出,相关规定中不能只是笼统地写公众场所禁烟,而是指出具体地方,例如公共服务交通设施(地铁、轻轨、公交车)、博物馆、图书馆、电梯、电影院、剧院、餐厅、理发店、超市、商场、政府办公室。其他禁烟地还有很多:公共游泳池、室外体育场、民众俱乐部、公共汽车站,甚至是酒吧、迪斯科舞厅等。
如何认定违规吸烟?有居民提出,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视为吸烟行为,市民可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
公共场所禁烟,由谁来执法?翠湖新城李梅建议,公共场所应设立控烟协管员,起到教育、劝导的作用。有关部门应组成执法主体,对重点地带、部门,严查、严管、严罚。而对于经营场所、单位内控烟的问题,可以委托其经营者、管理部门代管——劝阻、教育违规吸烟,也可罚款,所得悉数上缴。
而市民郭女士则提出,香港的经验或许可资借鉴。香港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法律。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控烟办公室,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也很强,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0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