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辞而别或赖着不走最高罚10万
“业主一致认同开发商找来的前期物业管理小区时问题多多,就换了另外一家物业,我们现在的物业已经是第二家了。”说起前期物业,曾为业委会成员的唐女士仍有些愤愤不平。据唐女士介绍,前期物业由于达不到居民业主的要求而没有与其续约,但该物业公司撤走时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业委会要求公开相关项目细目亦遭到拒绝。”近年来,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的,或者始终赖着不走。
针对上述行为,《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内容。且《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能管得住,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城区部分小区频繁更换物业公司,其中的交接工作尤为重要。”曾总认为,《条例》相关处罚的规定具有震慑作用。
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针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条例》也作了责任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物业服务收费是引发物业管理矛盾的原因之一。一方面,一些物业在不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服务费;另一方面,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从而与物业产生纠纷。但现实中物业不应实施停水停电来逼迫收缴物业费,而业主也不能因放弃了“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而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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