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集资房指标转让案有望被受理
在现实生活中,集资房指标转让引发的民事纠纷非常多,但是以往这类案件属于“法院暂不予受理的范围”,所以很多当事人都被拒之于诉讼的大门外。自治区某区直机关退休职工赵老先生就是其中之一。5月4日,75岁的赵老先生拿着诉讼材料早早来到青秀区法院立案大厅。
2006年10月28日,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赵老先生与女同事陈某及其丈夫签订了转让本单位集资建房指标的合同,约定以16.8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套单位集资房,陈某夫妇很快就付了钱。但是,赵老先生的妻儿都不认可这份转让合同,由于他们的强烈反对,2010年,赵老先生找到陈某夫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相互返还。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因为陈某夫妇已经装修了房子并入住。如今,这套带停车位和杂物房的集资房已经升值到两三百万元,让赵老先生后悔不迭。他曾多次向青秀区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起诉陈某,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均因这类案件属于法院暂不予受理的范围而未被受理。
赵老先生告诉南国早报记者,5月4日上午,他来到青秀区法院立案大厅。认真查看他递交的材料后,法官告诉他,他的材料尚需补充。按赵老先生的理解,这意味着只要补齐材料,就得以立案,可谓曙光渐现。
赵老先生说:“未经单位同意转让集资房指标,是我这辈子做的最后悔的一件事!幸运的是,立案登记制从今天开始实施了,或许还有机会挽回损失。”
3 等了近一年,终于可以立案了
5月4日上午10时多,南宁市的一对母女委托尹先生,再次来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问询一个起诉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行政案件,为何等待了近一年,都没有得到立案。
今年59岁的李女士住在南宁市新阳路。她的丈夫黄先生从1975年12月开始,在南宁市某商贸公司连续工作了39年。2014年2月1日,黄先生病逝。在他工作期间,商贸公司按照规定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在黄先生死亡后,他的家属认为应该获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3.7万多元,理由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李女士及女儿多次要求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但遭到了拒绝。
为了协助这对母女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南宁市某商贸公司也多次向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2014年4月18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商贸公司进行了答复,认为无法执行的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缺失所致。
据该局的答复称,虽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保险基金支付,但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支付的标准、范围等实施细则。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的待遇,该局按照地方1995年、1998年及2009年相关的文件执行。该局同时认为,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制定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和自治区,他们已就相关问题请求自治区人社厅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相关配套政策,“一旦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我局立即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要支付,无奈“配套政策”等不来。2014年6月份,李女士母女对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可在起诉书递交给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后,却没了下文。在递交诉状时,他们也没有收到法院接收材料的回执单。法律规定的7天审查期,变成了遥遥无期。
5月4日下午,当李女士母女委托的代理人尹先生到西乡塘区法院立案庭询问该案是否能立时,让他惊喜的是,立案庭在今年4月30日已同意立案。当天他只要按个排队号,就可以进行立案了。
尹先生取号等候到中午时分,终于轮到他了。接待法官找出了李女士母女去年递交的起诉状等材料,明确告诉尹先生,马上就可以办理立案手续了,但由于李女士母女去年是委托律师来递交的起诉状,这次委托尹先生作为公民代理人的代理材料不全,无法让尹先生签收立案材料,建议他让律师来办理。虽然因委托手续不全,而无法领到立案通知书,可掩盖不了尹先生的喜悦:“只要知道可以立案了,我就很高兴了。”
|